省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规划和标准,提出全省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 起草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保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和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 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全省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动全省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四) 组织制定全省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符合省情的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长 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五) 组织制定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我省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六) 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 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服务价格信息监测、预警和发布 制度。
(七) 制定全省集中统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八) 制定全省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九) 负责监管纳入全省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内违法违规行为。
(十)牵头负责全省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医保公共服务体系和医保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指导全省医疗保障工作。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制定并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 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四)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单位名称: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体育巷7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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