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结合我省医疗保障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内容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青海省医疗保障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青海省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青海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信息;

(五)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青海省医疗保障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青海省医疗保障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医疗保障政策措施、政策解读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青海省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本机关将通过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应用程序,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和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申请机构

名称: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7号(邮编:810000)

电子邮箱:qhybjbgs@163.com

传真号码:0971-8130205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8:00(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青海省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通过下列方式向我局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在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下载填写《申请表》并发送至指定邮箱。

2.书面申请。从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邮寄或传真到我局办公室。邮寄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受理机构将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对申请的办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予以登记。

根据申请的内容,本机关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需征求其他机关意见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内容明确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青海省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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