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医疗服务
项目指导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 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医改〔2016〕4 号)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 号) 及《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 年版) 》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我们研究拟定了新的《青海省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已报请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全面深化综合医改的重要内容,是取消以药补医、改革补偿机制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对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保证医疗机构良性运行,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协同配合,稳步推进,确保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措施的平稳出台。
二、全面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的《通知》要求,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新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是公立医院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的项目依据,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内涵一次性耗材、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计价说明等提供医疗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改动和分解收费项目。
公立医院按政府指导价格实行等级收费,具体按《青海省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详见附件一) 执行;村卫生室、新建和未经等级评定的医疗机构按一级医疗机构规定的价格执行;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继续按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工作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2〕841 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青海省公立医院一次性材料使用管理目录》(详见附件二),加强医用耗材的管理,凡计入价格内的“内涵一次性耗材”一律不得另行收费,“除外内容”中的耗材可单独收费。
公立医院要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对提高人民群众治病需要的新增项目,要及时受理,按程序经审批后执行。
三、强化部门职责。各地要加强部门联动,密切配合,形成政策合力。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跟踪分析,及时掌握价格动态,对价格行为要进行严格监管,加大价格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费用定期通报制度。人社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内在激励机制,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疗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积极开展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要实行公示制度。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义,正确解读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措施,将方便群众就医和减轻患者负担作为主要切入点, 加大宣传力度,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凝聚各方共识,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五、执行时间及范围。本通知自2016 年11 月10 日起在全省实行药品零差率的医疗机构执行。军队、武警部队、国有企业的医疗机构可在实行药品零差率的前提下,参照执行。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大、情况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及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改革中出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发展改革、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报告。
附件: 1.青海省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目录、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