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西宁市医疗保障局
机关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37号
西宁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办公地址:西宁市城中区南山东路95-1号
负责人姓名:石光辉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和事务工作,承担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安全保卫、信访、提案办理、行政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及医疗保障信息发布宣传,承担局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负责起草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发展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和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编制全市医疗保障基金(资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局机关财务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市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内违法违规行为。
(三)待遇保障与医药服务管理科。负责组织制定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负责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根据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和省市安排,拟订全市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全市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拟订医保业务经办的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医疗保障业务经办工作,对医保业务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进行监督管理;贯彻实施全省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负责价格信息实时监测和定期发布;拟订符合市情实际的药品和医用 耗材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负责监督实施;积极推动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平合建设。
下属参公单位:西宁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
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西宁市机构改革方案》(青办发〔2019〕2号)和《中共西宁市委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宁委〔2019〕4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宁市医疗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西宁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的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保障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提出全市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起草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保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和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全市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动全市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四)组织制定全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符合市情的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五)组织实施全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全市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六)贯彻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服务价格信息监测、预警和发布制度。
(七)制定全市集中统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八)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九)负责监管纳入全市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内违法违规行为。
(十)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医保公共服务体系和医保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十一)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指导全市医疗保障工作。监督指导商业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十三)职能转变
西宁市医疗保障局应贯彻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