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对象有哪些?
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未纳入门诊特殊病慢性病保障范围的,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在门诊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
二、报付比例
“两病”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药品费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付比例为5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报付比例为70%。
三、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限额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不设起付线。参保年度内“两病”门诊用药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400元、600元;同时患有“两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四、“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与其他政策衔接
已纳入门诊特殊病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仍继续执行原政策,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两病用药患者因病情加重符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标准的,按政策规定鉴定后享受相关待遇。参保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与特殊药品使用政策不重复享受,与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可同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