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4-20 17:45:33 来源: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

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医保局发〔2019〕159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创新医疗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满足群众就医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现就完善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收费项目

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互联网复诊、远程会诊、同步远程病理会诊、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心电监测远程传输、起搏器远程监测、除颤器远程监测费用。

二、规范收费行为

(一)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按项目管理,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互联网医院按其登记注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适用相应的价格项目政策。

(二)互联网复诊诊查费是医疗机构通过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对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的常见病、慢性病的相同诊断进行复诊时收取的费用,不区分医务人员职称,不得用于首诊。

(三)依托“互联网+”提供家庭医生服务,按照服务包签约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和结算费用,不得因服务方式变化另收或加收费用;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内部间的远程会诊或远程诊断不得向患者收费。

(四)患者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涉及邀请方、受邀方及技术支持等多个主体或涉及同一主体不同部门的,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不得向患者重复收费、分解收费或加收费用。

(五)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等都属于明确不作为“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

(六)患者享受线下服务时,由接诊医师通过“互联网+”的形式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诊查费仍按照线下医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取;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检验检查服务,委托地单方出具结论的,收费按委托方线下检查检验服务项目的价格执行,不按远程诊断单独收费,不得重复计费,不得以变换表述方式、拆分服务内涵、增加非医疗步骤等方式或名义增设收费项目。

三、强化组织监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以公立医疗机构为重点,加强医疗服务价格日常检测监管,对线下项目服务形式改变后,费用出现较大波动的情况,要及时开展调查,并及时向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报告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各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明确清晰的方式予以公示,并同步做好HIS系统相关改造工作。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医疗机构要结合“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新规律、新特点,引导医务人员积极参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政策平稳实施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3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青海省“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指导价格

 

 

附表:

 

青海省“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指导价格

序号

项目

编码

项目

名称

项目内涵

内涵一次性耗材

除外

内容

计价

单位

计价说明

指导价格(元)

三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一级医疗机构

一、互联网诊疗(远程诊察)

1

QHXZ0137

互联网复诊

指医疗机构通过远程医疗服务平台,由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的医师直接向患者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复诊诊疗服务。在线询问病史、听取患者主诉,查看影像、超声、心电等医疗图文信息,记录病情,提供诊疗建议,如提供治疗方案或开具处方。

 

 

不区分医务人员职称,不得用于首诊。

7

6

4

二、远程会诊

2

AADG0001

远程会诊

指邀请方和受邀方医疗机构在远程会诊中心或会诊科室通过可视、交互、实时、同步的方式在线开展的单个学科会诊诊疗活动。邀请方医疗机构接收患者,收集并上传患者完整的病例资料(包含病史、临床、实验室检查和影像学检查、治疗经过等)至远程医疗网络系统,预约受邀方医疗机构。受邀方医疗机构依据会诊需求,确定会诊科室/高级职称会诊医师,会诊医师提前审阅病例资料,至约定时间双方登陆远程医疗网络信息系统进行联通,在线讨论患者病情,解答邀请方医师的提问。受邀方将诊疗意见告知邀请方,出具由相关医师签名的诊疗意见报告。邀请方根据患者临床资料,参考受邀方的诊疗意见,决定诊断与治疗方案。

 

 

1.省内单学科远程会诊按此标准收费,省外单学科加收200元;多学科加收100元。

2.1小时以上,每超过10分,加收10%,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300

240

210

3

AADD0001

同步远程病理会诊

指邀请方和受邀方医疗机构以可视、交互、实时、同步的方式,在线开展的临床病理会诊诊疗活动。一般用于术中冷冻病理诊断的远程会诊,需提前1天预约并在规定的短时间内快速完成诊断工作。开通远程医疗网络系统,邀请方医疗机构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临床(含临床、实验室检查和影像学检查结果等)及病理资料(含病理申请单、取材明细以及术中冷冻病理数字切片等),受邀方立即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分析,短时间内作出综合诊断意见,在线出具由其签名的病理诊断报告。邀请方参考受邀方的会诊意见,决定最终诊断与后继手术方式。含受邀方高年资医师通过视频方式指导邀请方医师进行取材、数字转换和上传云端。不含冷冻切片制作。

 

 

以4张切片为基数, 超过4张切片的, 每增加1张按10%收取。

300

240

210

4

AADD0002

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

指邀请方和受邀方医疗机构以可视、交互、实时、同步的方式,在线开展的临床病理会诊诊疗活动。一般用于术中冷冻病理诊断的远程会诊,需提前1天预约并在规定的短时间内快速完成诊断工作。开通远程医疗网络系统,邀请方医疗机构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临床(含临床、实验室检查和影像学检查结果等)及病理资料(含病理申请单、取材明细以及术中冷冻病理数字切片等),受邀方立即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分析,短时间内作出综合诊断意见,在线出具由其签名的病理诊断报告。邀请方参考受邀方的会诊意见,决定最终诊断与后继手术方式。含受邀方高年资医师通过视频方式指导邀请方医师进行取材、数字转换和上传云端。不含冷冻切片制作。

 

 

以4张切片为基数, 超过4张切片的, 每增加1张按10%收取。

200

160

140

三、远程监测

5

FKA05704

心电监测远程传输

指使用心电监测远程传输系统,指导患者使用,记录并处理患者触发的心电事件,利用无线网络收集传输数据,专业医师根据有关数据提供分析或指导服务,含设备安置。

 

 

 

100

80

70

6

FKA05706

起搏器远程监测

指通过带有远程监测功能的起搏器,利用无线网络收集传输起搏器的数据,专业医师根据数据判断起搏器工作状态,提供分析或指导服务,如确定患者到医院程控和随访的时间。含设备安置,不含起搏器程控功能检查。

 

 

 

65

52

45

7

FKA05707

除颤器远程监测

指通过带有远程监测功能的除颤器,利用无线网络收集传输除颤器数据,专业医师根据有关数据判断除颤器的工作状态,提供分析或指导服务,如确定患者到医院程控和随访的时间等。含设备安置,不含除颤器程控功能检查。

 

 

 

65

52

45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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