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通报2024年第四季度医药商业贿赂案源信息的函》(医保价采中心函〔2025〕20号)要求,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5版)》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5版)》,我中心近期开展第二批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等级评价工作。
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裁量基准(2025 版)》相关规定,现将拟评定等级情况明确如下:
一、按照第一条“医药企业价格或营销行为符合以下失信行为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级评定为“失信”1.1 对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满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规定,拟对18家医药企业在我省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等级评定为“失信”。
二、按照第二条“医药企业价格或营销行为符合以下严重失信行为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失信”2.1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规定,拟对5家医药企业在我省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失信”。
三、按照第三条“医药企业价格或营销行为符合以下特别严重失信行为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3.2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100万元以上的”规定,拟对5家医药企业在我省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
因部分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拟评定结果告知书,现采取公告的方式提醒告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相关企业可于2025年11月12日前向我中心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及信用修复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附医药企业失信行为案例信息采集文书及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主体信息采集表。逾期视为放弃申辩,我中心将按照以上告知内容进行处置。
联系电话:0971-6145480
公务邮箱:qhsycxx@163.com
2.医药企业失信行为案例信息采集文书及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主体信息采集表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