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医保局发〔2025〕23号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放射检查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超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
和《青海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结合体外诊断试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将放射检查类等83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整合规范为113项,调整心肌酶及肾功能检验等9项医疗服务项目,现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予以公布(具体调整内容见附件)。
各有关医疗机构需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可以依据自身条件和市场供求状况,在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相应等级价格基础上进行下浮,具体下浮幅度不限。同时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施情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与舆论监测。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疗服务项目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调整明细表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