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医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确保医疗保障 基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 进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药品追溯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青 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药 品追溯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快推进药品追溯 码采集应用工作。近期我局对海南州辖区定点医药机构4月 份医保药品追溯码采集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具体工作督办如 下:
一、采集情况
(一)共和县:
1.零售药店:共37家,追溯码采集90%以下的药店共9
家,追溯码采集率90%以上的机构共28家。
2. 医疗机构:共165家,追溯码采集0的机构共131家, 追溯码采集90%以下的机构共25家,追溯码采集率90%以上 的机构共9家。
(二)贵德县:
1.零售药店:共31家,追溯码采集率90%以下的药店共 8家,追溯码采集率90%以上的机构23家。
2.医疗机构:共86家,追溯码采集率0的机构共41家, 追溯码采集率90%以下的机构共35家,追溯码采集率90%以 上的机构共10家。
(三)贵南县:
1.零售药店:共9家,追溯码采集率90%以下的药店共 4家,追溯码采集率90%以上的机构共5家。
2.医疗机构:共86家,追溯码采集率0的机构共65家, 追溯码采集率90%以下的机构共17家,追溯码采集率90%以 上的机构共4家。
(四)同德县:
1.零售药店:共10家,追溯码采集率90%以下的药店共 4家、追溯码采集率90%以上的机构共6家。
2.医疗机构:共86家,追溯码采集率0的机构共62家、 追溯码采集率90%以下的机构共15家,追溯码采集率90%以 上的机构共9家。
(五)兴海县:
1.零售药店:共6家,追溯码采集率90%以下的药店共
3家、追溯码采集率90%以上的机构共3家。
2.医疗机构:共49家,追溯码采集率0的机构共34家、 追溯码采集率90%以下的机构共10家、追溯码采集率90%以 上的机构共5家。
二、处置建议
各县医保局需督促指导定点零售药店及时采集、核验和 上传医保药品追溯码信息,切实做到“应采尽采、依码结算、 依码支付”。各县局对各定点零售药店,按省局规定的时限, 对追溯码信息采集率较低、进销存数据不符合逻辑的定点医 疗机构,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做好追溯码信息采集和 进销存管理,并按照协议强化处置;具体协议处理工作由各 县医保局研究决定,可参照以下建议:
(一)4月份扫码率未达到90%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 处理时可以参照《青海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2025版)》第五十二条有关要求,“甲方暂停结算医保费 用,督促其限期整改。乙方整改到位的,甲方恢复医保费用 结算,暂停结算期间乙方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甲方予 以支付”处置执行;
(二)持续3个月扫码率未达到90%的定点零售药店,
协议处理时可以参照《青海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 议(2025版)》第五十四条有关要求,“甲方不予支付或追 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同时处以中止医保服务协议6个月(含) 以上至1年以下,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可视 情况执行到相关责任人员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服务),
并向社会公布中止医保协议情况”处置执行。
三、其他要求
( 一) 一 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自2025年5月1日起 在销售医保药品时,必须全流程记录药品的购进、使用、库 存以及追溯码等信息。
(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自2025年6月1日起在销售 医保药品时,必须全流程记录药品的购进、使用、库存以及 追溯码等信息。
(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自2025年7月1日起在销售 医保药品时,必须全流程记录药品的购进、使用、库存以及 追溯码等信息。
(四)各医药机构要做到及时采集、核验和上传医保药 品追溯码信息,切实做到“应采尽采、依码结算、依码支付”。
(五)各县局及时完成协议处置工作,相关稽核文书资 料务必留存好,处理结果5月30日前上报州医疗保障局和 州经办服务中心,联系人:宫家杰,联系电话:18097074423。
海南州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