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涉企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25-05-23 17:33:00    来源:政策法规处

  1.《民法典》规定了企业享有哪些民事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10条第2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114条第1款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企业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意志独立,在企业法人机关的意志支配下,独立从事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盈余的收益与发生的亏损均由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法典》对企业产权保护作的规定,既是对企业权益的维护,也是对市场主体经济地位的保护,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2.企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以致无法履行对企业的债务,企业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因而当债务人对企业负有已到期债务且未能清偿,该债务人又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的,企业可依法行使代位权,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向第三人直接行使权利,实现自身债权,保护自身权益。

  3.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约,但对方主张的违约金额远远超过实际损失,企业可以主张调整吗?

  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我国民事领域的责任承担适用填平规则,因而无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还是对方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企业均可诉诸法院或请求仲裁机构予以调整,防止约定的金额不恰当的违约金损害自身权益。

  4.企业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管损害企业权益的,企业应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83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84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民法典》对出资人、高管等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权利,企业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实践中存在大量企业出资人、大股东滥用自身支配地位,为个人谋取私利,高管等亦利用自身影响力损害公司权益,极大地阻碍了公司健康发展。有鉴于此,《民法典》积极回应,对于损害公司利益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应对法人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出资人利用法人独立地位与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民法典》亦作了回复,刺破法人独立“面纱”,否定法人人格,要求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出资人与法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进而保护企业法人与债权人利益。

  5. 员工“恶意”利用职务行为产生侵权责任,企业承担责任后,应如何救济自身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民法典》这一条文既规定了用人单位员工因职务行为产生侵权责任时的责任归咎,又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追偿权;既严格规范了劳动者行为,又保护了企业自身利益,是对实践中存在的部分员工工作不用心、不尽职甚至与其他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本单位利益,企业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回应。追偿权的适用情形有两种,分别是故意与重大过失,企业在管理员工过程中若发现其存在相关情形的,要妥善保存证据,包括企业对外承担侵权责任的证据以及员工存在过错的证据,以便为后期诉求提供证据支撑。

  6.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明知对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继续生产并造成损失的,责任应如何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合同履行中,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另一方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存在过错的,违约方对此不承担责任。由此可知,企业在明知对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继续生产造成损失的,应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实践中,在对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企业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立即停止生产,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7.《民法典》对国家向企业下订单有什么新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494条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民法典专门对政府向企业下订单,企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作的规定,既规范了市场经济下的交易行为,又完善了对企业权益的保护。

  8.买受人在经营活动中因季节性原因导致产品滞销而拒绝受领企业出售的产品的,出卖方企业可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570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产品因季节性原因滞销是经营风险,不属于当事人可拒绝受领的正当理由,企业可根据民法典规定将货物提存,若货物不适用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可依法予以拍卖或变卖,提存获取的相应价款视为出卖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方企业因此而多支付的运输、仓储或其他提存费用,可要求拒绝受领的买受人承担。

  9.因他人未对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企业对第三方违约的,企业能否据此免责?

  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其归咎不以违约方本身具有故意、重大过失等过错为前提,只要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且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他人未对企业履行合同义务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具有可归责性,因而当他人未对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企业对第三方违约的,企业仍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0.《民法典》对企业保护员工个人信息作了什么具体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典对企业应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作了明确规定,回应了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诉求。

  企业在对员工管理过程中,必然会获取员工个人信息,如何保护好相关信息尤为重要。具体可通过建立专门的人事档案,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制定保密条款,将收集到的员工信息作为保密资料,要求所有接触保密资料的员工承担保密义务,并约定如果违反保密义务的追究相关责任,以此减轻经手人员泄露员工个人信息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