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04030812
写信人:X先生
来信标题:体检费用为什么不能使用个人账户结算?
来信内容:前往青海省各大医院体检(小桥医院、二医院、中医院等)时,医院均不允许使用西宁市职工医保卡,医院工作人员明确告知:青海省医保局规定从2024年1月8日开始各大医院不允许使用医保卡刷体检费用,只能住院使用,我对此规定不认可,称青海省医保局浪费医疗资源,故咨询是否有相关规定。
来信时间:2024-04-03
回复信息: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基金不允许支付体检费用是符合国家和我省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 国家关于个人账户基金使用的相关政策规定:2021年1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待遇清单包含了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不予支付的范围,其中明确规定,医疗保障基金其他不予支付的范围中包括“健康体检”;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我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出台的政策: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我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青海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范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明确了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等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2021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利用三年时间逐步过度,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进行改革,2024年1月起,各项改革任务全部落地完成,各项改革政策全面实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基金不再支付体检费用,改为普通门诊保障和家庭共济保障政策。
回复时间:202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