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医保局发〔2024〕86号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障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及城乡居民“两病”用药目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城乡居民“两病”用药目录,保障参保人员门诊用药需求,根据《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我局在《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用药目录》《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糖尿病、高血压门诊用药目录》(青医保局发〔2024〕16号)的基础上,对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印发给你们。
此次动态调整目录包含增补药品和调出药品,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严格执行我省用药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调整目录内药品。同时,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参
保人员和社会各界合理预期,及时回应参保群众关切。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或提出调整建议。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青海省门诊慢特病及城乡居民“两病”用药目录增补药品名单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