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 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域协同做好2024年医药集中采购提质扩面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8号),以及《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藏药联合采购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办发〔2024〕9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中藏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由青海牵头组成七省(区、兵团)省际采购联盟,开展藏药联合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联合采购品种
(一)联合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
(二)采购需求量
结合藏药临床使用实际,本次联合采购不要求公立医疗机构提前报量。此次联合采购中选产品公布后,联盟省份有采购藏药需求的公立医疗机构结合临床诊治需求开展采购。
二、申报企业和产品要求
(一)申报企业
企业为已取得本次藏药联合采购产品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产品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信用评价等方面达到本次联合采购要求的,均可参加。
(二)申报产品
申报产品属于本次藏药联合采购目录范围,并在申报截止日前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同时取得国家医保编码的上市药品。
三、采购文件获取方式
相关企业登录“青海省药械集中采购网”(http://ybj.qinghai.gov.cn/yaoxiejzcgnet/)或联盟地区指定网站下载相关文件。
四、申报方式及时间
(一)本次藏药联合采购采用网上方式进行申报。申报企业须通过青海省药品和耗材一体化管理系统(https://ybj.qinghai.gov.cn/qhggfw/local/hallEnter/#/Index)进行企业报名、产品申报、价格申报等。藏药联合采购所有公告、信息通过“青海省药械集中采购网”发布。
(二)企业报名及资质维护时间:2024年12月3日至12月9日,申报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响应,逾期不予申报。
五、联系方式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0971-8168728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0971-6115291、6145480
附件:1.藏药联合采购目录
省际联盟藏药联合采购办公室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