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医保局函〔2024〕152号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备选)结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省药品采购中心,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巩固药品集中采购改革成果,让质优价宜的集采产品持续惠民,根据采购文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执行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备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青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医药企业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
1.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
2.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备选产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2)。
二、执行时间
2024年9月20日起执行。
三、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自2024年9月20日至2025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合同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
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产品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十三省(区、兵团)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YPLH-YD2024-1)中有关规则确定。以各医疗机构通过十三省药品采购联盟分量系统(网址:https://pub.smpaa.cn/hnblxt)选择确认的协议采购量为准(详见附件3)。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次年续签采购协议时,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
四、采购要求
(一)签订采购协议。省药品采购中心做好相关产品的信息维护,督促企业及时完成配送关系建立,并做好平台协议维护设置工作。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与中选企业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医疗机构发起)。各市州医保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医疗机构及时签订中选药品采购协议。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签订。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按约定采购量采购,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药品。各级县域医联体(医共体)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医联体(医共体)联合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保障供应。
(三)备供产品执行政策。医疗机构需优先采购中选产品,若中选、配送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要采购和使用备供药品。
(四)加强采购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进院、采购、使用等监测监管,及时掌握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序时采购进度情况。对于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采而不报”、“报而不采”的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对配送率低的企业,进行通报和函询约谈,确保临床供应使用。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强化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确保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实施。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1.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电子版)
2.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备选产品供应清单(电子版)
3.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产品协议量明细(电子版)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