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指导意见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对部分辅助生殖、肝生化检验、病理、药学服务、临床手术章节说明等142项青海省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调整,现予以公布(具体调整内容见附件)。
各有关医疗机构需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可以依据自身条件和市场供求状况,在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相应等级价格基础上进行下浮,具体下浮幅度不限。同时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关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施情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与舆论监测。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疗服务项目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