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医保局发〔2024〕16号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用药目录》及《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糖尿病、高血压门诊用药目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及城乡居民糖尿病、高血压(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两病”)用药管理,保障参保患者切身利益,结合《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调整情况,我局研究决定对《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用药目录》及《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糖尿病、高血压门诊用药目录》(以下简称《用药目录》)进行调整,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政策。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及“两病”病种与用药范围一一对应,专病专用。《用药目录》中“医保支付类别”“医保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与年度执行的《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保持一致,出现不一致的以年度《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容为准。同时,将符合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和城乡居民“两病”病种使用的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及中药配方颗粒纳入用药目录范围(按处方支付)。
二、统一用药目录。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和城乡居民“两病”按现有政策统一执行《用药目录》。今后根据国家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情况,及时调整《用药目录》,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严格落实,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调整目录内药品。
三、确保落实落地。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遵守医保服务协议,针对参保患者病情,严格执行《用药目录》,加强门诊长处方制度落实。省医保经办服务中心、省医保信息中心及时更新维护信息系统,确保《用药目录》落地落实。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基金监管,强化《用药目录》药品使用情况监测。对不按规范诊断的医师、利用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待遇骗取医保基金的定点医药机构及工作人员、经办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参保人员,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保障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用药目录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1〕138号)、《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增补医疗保障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用药目录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2〕49号)、《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障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用药目录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3〕30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