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医保办函〔2024〕3号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第四季度药品配送情况的通报
各医药生产企业、配送企业:
为进一步压实集采(挂网)药品生产企业供应保障的主体责任,确保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需求,督促配送企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提高配送时效,及时处理医疗机构反映的供应配送问题,对无法及时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不按协议供应的医药企业,依据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信用评价,现就关于全省第四季度配送药品情况进行通报如下。
一、药品配送情况
二、配送企业配送情况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对连续3个月配送率低于80%的70个药品的生产企业进行通报(详见附件),请生产企业详细了解未及时配送的原因,并于1月31日前向青海省医保局价格招采处书面报送整改措施(若由于配送企业未及时配送造成连续3个月配送率低于80%的,生产企业可向青海省医疗保障局申请修改配送关系)。取消连续3个月配送率低于80%的青海中惠药业有限公司在我省的配送资格。
根据第二、三季度通报和相关生产企业关于未及时配送药品变更配送关系的申请,变更部分药品配送关系。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