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三三”工作机制 持续推动民族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
发布时间: 2023-10-23 17:11:15    来源: 医药服务管理处

  民族医药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是中华文明的瑰宝,凝聚着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博大智慧。青海省医保局坚持服务大局、服务民生,立足省情实际,积极发挥医保支持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重要作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健康福祉。

  一、实施“三个纳入”,推动民族医药服务传承

  在支持民族医药服务患者就医用药方面,及时将急需的好药和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进一步满足参保群众多样化需求。一是将医院院内制剂纳入医保。在全国率先制定首部藏(蒙)医医疗机构制剂医保目录,将492种(2763个品规)藏蒙医医疗机构院内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基本涵盖全省藏(蒙)医疗机构临床常用制剂品种。同时,202种中药制剂纳入医保目录;1178个药监部门批准调剂使用的制剂纳入调剂医院支付范围。二是将更多民族药品纳入医保。争取国家医保局支持,动态调整我省医保药品目录内民族药品种,及时将符合医保政策的民族药增补进我省医保目录,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纳入民族药96种的基础上,增补60种,共156种民族药纳入我省医保目录。在现有892种中药饮片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遴选150种藏医中药饮片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将与我省医保目录内中药饮片相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范围,并确定支付标准。三是将藏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优先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应用历史悠久的中藏医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调整。截至目前,我省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共281项,其中甲类135项、乙类95项、自费51项,纳入医保占比达到82%;藏(蒙)医医疗服务项目共368项,其中甲类175项、乙类159项、自费34项,纳入医保占比达到91%。

  二、落实“三项举措”,支持民族医药稳步发展

  在支持民族医药产业发展方面,强化对民族医药的政策支持,进一步给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创造更多提升空间。一是制定出台支持政策。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不断强化政策保障支撑作用,制定关于做好医保支持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措施,出台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完善中藏医药支付政策、强化医保基金使用监管和组织保障等5个方面的14条具体举措,努力实现推动中医药发展与提升群众获得感的有机统一。二是加强价格管理引导。在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医用耗材加成的情况下,引导医疗机构结合定点属性加强价格管理,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加价控制在25%以内。定期组织非招标药品增补挂网,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疗效确切、价格适宜的传统民族药品种,引导医疗机构使用民族医医疗服务项目,助推我省民族医药产业发展。三是扩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范围。支持民族医药特色发展,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民族医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在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纳入医保目录的民族药及诊疗项目,可通过门诊统筹或“两病”待遇结算,报销比例在50%以上;对需长期住院使用中藏医药治疗的康复病种,可实行按床日付费。同时,有力支持社会办中藏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中藏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医保待遇。

  三、聚焦“三个重点”,助推民族医药突破创新

  在支持民族医药创新方面,优化收入结构、放宽准入结算、探索联合集采,促进民族医药行稳致远。一是优化医疗机构收入结构。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不断提升民族医诊察、护理、治疗类等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高的项目价格,今年以来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439项,89%的调价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累计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600余项。同时,加快中藏医药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审批立项,及时对成本、价格等情况审核,第一时间向全省公布,促进中藏医药创新技术尽快投入临床应用,提高医疗机构民族医医疗服务性收入占比。二是简化医疗机构办事流程。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辖区内“两定”机构的纳入退出、服务协议签订、基金监管、绩效考核等,均由所在地市州医保部门负责,一处纳入、全省联网结算。定点医药机构刷卡结算费用由医药机构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结算,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之间清算,无需往返多次办理,为医药机构专注创新营造良好环境。三是推动民族药品联合采购。积极探索藏药省际联合采购工作,与我省、西藏等地区的藏药企业进行座谈,了解藏药生产、销售、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情况,听取藏药企业对联合采购的意见建议,并与西藏、四川、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省(区)医保部门共同商议藏药省际联合采购事宜,在兼顾支持藏医药企业持续发展和地区稳定的前提下,研究采购目录和方案,稳步推进联合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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