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医保局发〔2023〕70号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23283号提案答复的函
更藏班玛南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将海南州藏医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院内制剂纳入医保目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医保部门十分重视民族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程序及时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2022年,我局研究出台了《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实施办法》,并印发了配套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申报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办发〔2022〕115号),文件明确规定对符合纳入条件的均可向医保部门进行申请,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报国家医保局审核同意等规定程序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除“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不符合基本医保用药规定、国家明确规定不得纳入医保的药品以外,我局“应纳尽纳”,将符合条件的制剂均纳入了医保支付范围。
为规范和加强藏(蒙)医医疗机构制剂医保支付管理,进一步提升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实施办法》(青医保局发〔2022〕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局于今年4月制定印发了《青海省藏(蒙)医医疗机构制剂医保目录》,并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制剂目录》中已将海南州藏医院、同德县藏医院、兴海县藏医院、贵南县藏医院、共和县岗拉藏医院、共和县根磐久美藏医院、贵德宗喀藏医院7家医疗机构的642个医疗机构制剂纳入了医保支付范围,极大地方便了参保群众特别是基层农牧区群众对临床民族药制剂的使用需求。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大力支持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医保支持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工作的通知》和《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将符合条件的制剂在药监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调剂使用并给予医保支付政策。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王建婷 联系电话:0971-8137067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