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龙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被告胡某给付原告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2000余元。
案件详情
原告系某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系该小区的业主。在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被告以自己很少在该小区居住、无需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原告具有法律约束力,且物业公司为该住宅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被告以自己没有经常在该小区居住、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并拒绝交纳物业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物业费,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2000余元。
法条链接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规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法官提示
物业服务人应当提高服务意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也应当提高履约意识,及时支付物业服务费。(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