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以案释法】微信群非法外之地 侮辱他人需担责
发布时间: 2023-05-24 19:22:44    来源: 办公室

  基本案情

  原告蔡某系某小区业主。2022年9月,原告和小区部分业主前往住建部门反映小区物业服务方面的问题,当天中午,被告付某就在小区业主群辱骂、恐吓原告。为此,原告蔡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付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被告付某在小区业主群针对原告蔡某发表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其主观过错明显,加之该微信群成员多为小区业主,易引发小区其他业主甚至以外不特定人对原告产生猜测和误解,对原告造成不良影响,故被告付某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提醒

  微信群虽为网络虚拟空间,却非法外之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微信群发表言论,均应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微信群中损毁他人名誉,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构成网络名誉侵权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公众切记谨慎言论、文明用语,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社会秩序。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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