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借名买房”是指实际购房人因不具备购房、房屋贷款资格等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实际支付购房款,出名人对外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其名下的行为。
近日,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借名买房”引发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市民唐女士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揭购房,为了达成目的,选择了找前夫“借名买房”,即以前夫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及银行按揭借款合同,自己实际支付购房款或偿还银行贷款。
谁知,房子买好了,前夫却占着房子不愿变更产权登记人了,唐女士的房子还能拿回来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涉案房屋系唐女士委托杨先生购买,但收条中杨先生认可收到的款项系唐女士支付的购房款并不具有直接设立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唐女士作为受让人不能根据双方的约定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唐女士现径直要求确认房屋的权利归属,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过,经过法官的耐心解释,杨先生同意过户该房屋给唐女士,并答应搬离房屋。这起案件最终调解结案。
普法时间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权属登记薄一致;记载不一致的话,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明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为准。
特别提醒
“借名购房”可以规避某些规定或条件限制,买到购房者认为实惠的房屋,但“借名”实际上已经违反了诚实原则,购房的出发点发生了偏差,而其后的事情能否按照原来设想的进行,也完全取决于“借名”或“被借名”方能否遵循诚信原则履行约定。
若一方出现不诚信的行为,另外一方虽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一定的责任,诉诸法律最后得到救济,但经历的波折、承担的诉累与“借名”获取的优惠对比下来,也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