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医保局发〔2023〕30号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障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用药目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用药目录,保障参保人员门诊用药需求,根据《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我局对《青海省医疗保障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用药目录》(以下简称“慢特病用药目录”)进行了动态调整。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目录。此次动态调整目录包含增补药品和调出药品,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严格执行我省《慢特病用药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调整目录内药品。
二、统一待遇享受时间。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确保按此时间,做好参保人员慢特病门诊费用保障工作。省医保经办中心、省医保信息中心要尽快更新维护信息系统和调整完善数据库,确保政策及时落地。
三、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参保人员和社会各界合理预期,及时回应参保群众关切。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或发现临床确需使用而未纳入调整增补范围的药品,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或提出调整建议。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