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5-26 16:04:09    来源: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配合做好大规模筛查和常态化检测工作,降低群众负担和社会成本,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0号)要求,结合我省新冠病毒核酸、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关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情况,现将相关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限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指导价格调整为16元/项,采用多人混检方式的统一调整为5元/人次。政府组织的大规模筛查、常态化检测,考虑到规模效应和基层组织、志愿者对成本的分担效应,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采用多人混检方式的,收费标准为3.5元/人次(详见附件1)。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该价格项目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

        二、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指导价格调整为2元/人次,抗原检测试剂 (含采样器具) 作为项目除外内容,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单人单次抗原检测项目和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收费总和不得超过6元(详见附件2)。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该价格项目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

        三、各类检测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抗原检测服务,需主动在显著位置公示检测价格,严格按照规定向群众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单纯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抗原检测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含便民门诊诊查费和一般诊疗费),免费提供纸质报告。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患者自测的,不得收取抗原检测服务费用。

        四、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新冠病毒病毒核酸、抗原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倡导参照当地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执行。

        五、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政策,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以及相关耗材,按规定在省级平台采购。

        六、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人群范围及费用结算,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

        七、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策衔接、宣传和监督管理,对线下采购、扩大范围收费、提高标准收费、“混检”套收“单检”等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22年 5月30日起执行,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指导价格

     2.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指导价格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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