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青海省医疗保障局政务信息,提高医疗保障工作的透明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政务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务信息的审查;
(五)按规定与政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 各处室(单位)要对制作、获取的政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对政务信息公开属性、公开方式提出明确书面意见,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开政务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公开政务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全省医疗保障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应当及时编制、公布、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信息外,信息应当公开。
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九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在政府网站和互联网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者其他报纸、杂志以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上公开的政务信息,须经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由局办公室予以公开。
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对于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建立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进行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
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医疗保障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
(二)青海省医疗保障局机构设置、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制定的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
(四)医疗保障对外经办服务事项、办事依据、条件、流程及办理结果;
(五)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青海省医疗保障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涉及省医疗保障局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医疗保障方面的相关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医疗保障领域相关规划及统计信息;
(十二)医疗保障领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不具备上述特征的公开信息,应依申请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撰写及发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