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20246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 2020-12-31 15:23:52    来源: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医保局函〔2020〕196号

卓玛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重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困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我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颁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全部药品纳入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省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019年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已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目录》,于2020年1月1 日起实施,我省医保目录按规定进行了调整。目前我省执行的是全国统一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度,并按照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用药规范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国家基本药品带量采购,推进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医保目录药品,及时调整优化医疗机构用药目录。

        二、为解决我省基层医疗机构用药量小、配送距离远、药品供应保障不及时的问题,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县域综合医改暨紧密型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35号),要求2019年全面推开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在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前提下,实行县乡村三级统一目录、统一议价、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促进药品合理使用,提升服务管理效能。但是,我局在全省各市(州)、县调研中发现,仅个别县域医共体严格落实了省政府关于县域医共体药品采购“五统一”政策,绝大多数县域医共体均未落实,致使部分基层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品种数量较少,药品供货不及时、断货现象时有发生。2019年我局联合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使用考核办法(试行)》,分别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使用、配送、货款结算、合同管理、短缺药品、辅助用药监测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等八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我局将严格按照《考核办法》加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使用工作考核,细化考核指标,对考核不合格的公立医疗机构,由同级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诫勉谈话或警告;对不及时配送的医药企业,视情节进行约谈、警告、通报批评和取消配送资格,做好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使用和配送工作。

        三、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我省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加大公立医疗机构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的药品价格与零售药店相同药品价格的监测监管力度,对于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价格违法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其它线索按照管理职能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同时,充分发挥医保药品目录和支付标准、协议管理等手段的引导和调节作用,强化对医保基金支付药品的价格监管和信息披露,鼓励药品经营者科学形成合理价格。针对我省人口少、用药量小、配送距离远,进一步降低药品采购价格存在较大难度的实际,积极与省际联盟省份沟通协作,组织开展采集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中入围药品全国最低省份采购价格和省际联盟省份的采购价格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在挂网药品采购中的议价能力,为医疗机构在议价时提供参考,对集中采购平台中采购金额较高,临床用量较大的药品按照全国最低采购价实行价格联动,降低患者的药费负担。

        四、由于医疗机构负责药品采购的人员变动频繁,对我省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政策掌握不透的现象普遍存在,在药品采购过程操作不严谨、不规范,集中采购平台外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不按政策要求与挂网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议价等情况时有发生,导致一些本来依靠基层自身能够解决的问题长时间搁置。有些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生开药仍然是盯着“安乃静、去痛片、阿司匹林”老三样,药品适用范围非常窄,不了解我省集中采购平台入围的药品目录中更新的药品、替代的药品以及同品种不同剂型的药品,反而向有关部门反映药品不够用。同时,我省部分基层医疗机构临床医生的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对药品在各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药有明确的规定,我省部分基层医疗机构的全科医生在我省相关三级医疗机构进行了的委培,回到基层医疗机构后,用药习惯参照了三级医疗机构的用药习惯,而有些药品由于在临床使用中存在过敏反映的风险,考虑救治能力等因素,这些药品国家规定仅限在三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基层医疗机构是不允许使用的,但是在实际用药中,基层医疗机构的临床医生确要求采购这些药品,并将采购不上等原因归咎于基本药物制度的使用限制上。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人:张 勇 联系电话:0971-8168728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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