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4025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 2020-12-31 15:00:55    来源: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医保局函〔2020〕166号

尊敬的才科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省州县三级网络数据统一的建议”收悉。目前,养老、医疗保险分别由省人社厅和省医保局管理。经我们共同研究,就您关心的几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养老保险

        (一)关于省州县三级数据库共享问题。我省于2014年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已建成省、市(州)、县(区)、乡(镇)四级纵向联网的信息网络,数据库由省社保局统一集中管理;同时实现了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数据库数据信息横向联网共享。因此,我省参保人员无论参加任何险种的养老保险,在输入参保人员身份证信息后,均可在信息系统中显示,无需本人提供“已缴费证明”。

        (二)关于按照实际常住人口下达收缴指标问题。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凡我省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生)的农村或城镇户籍居民,若未参加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逐年缴费,达到60周岁时可以领取养老金待遇。”因此,除在校学生和外出就业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外,其他城乡居民原则上应保尽保。省级人社部门对各地下达年度考核指标时已剔除了以上人员,考核指标是合理的。

        二、医疗保险

        (一)关于省州县三级数据库共享问题。2016年,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现全省参保管理、政策待遇、基金收支、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五统一”,覆盖省、市(州)、县(区)、乡(镇)四级,数据库由省医疗保障局统一管理,各级医保部门共同使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州统筹,西宁、海东和海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由东软公司承建和维护,省级、海西、海北、黄南、果洛和玉树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由创智和宇公司承建和维护,暂时还未实现系统集中统一,数据通过交换平台实现共享。目前,我省正按国家医保局的统一部署,建设全省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信息平台,与国家医保局信息平台实时对接,届时全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信息数据可互通、可共享。

        (二)关于按照实际常住人口下达收缴指标问题。按照国家统一口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2016〕81号)规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为户籍在本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个人名义到居住地参保;大中专、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以及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新生儿在出生后6个月内到居住地参保。由于全国流动人口数据库未建立,且人员流动随意性较强,我局对各地区异地参保情况无法及时掌握。为避免重复参保和交叉享受待遇,我局下达收缴指标时,已剔除各地区掌握并上报的异地参保人员。

        (三)关于建立省际间流动人口共享机制问题。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部署,全国各省市区正抓紧建设标准统一、高效兼容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新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成后,可实现全国医疗保险参保数据互通共享,解决异地参保信息无法查询掌握的问题。

        感谢您对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省医保局 联系人:李祖建 联系电话:(0971)8170592

        省人社厅 联系人:黄 辉 联系电话:(0971)8258393

        省公安厅 联系人:王维华 联系电话:(0971)8293074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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