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西宁市城西区泉康医药商店和青海省福瑞德医药有限公司第一药店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0-09-01 14:50:11    来源: 局医保经办服务中心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药机构:

        2020年7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我局会同西宁市城西区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联合检查组,对西宁市城西区泉康医药商店和青海省福瑞德医药有限公司第一药店进行实地核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按照《青海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19版)有关条款,现就违规情况作如下处罚决定。

        一、西宁市城西区泉康医药商店。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第三章第七条第六款“即时传输参保人员的购药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和第七款“严格遵守价格政策规定,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要做到一物一标、明码标价”规定,根据医保服务协议第四章第十一条,给予6个月暂停服务协议处罚。

        二、青海省福瑞德医药有限公司第一药店。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第三章第七条第七款“严格遵守价格政策规定,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要做到一物一标、明码标价”规定,根据医保服务协议第四章第十一条,给予3个月暂停服务协议处罚。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全省联动执行,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联动处罚决定,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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