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用药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8-31 10:05:40    来源: 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关于规范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用药范围的通知

青医保局发〔2020〕99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用药管理,更好地保障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我局组织临床专家对《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版)》中适用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的药品进行了梳理,形成了《青海省医疗保障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用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用药目录。全省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仍按现有政策执行本《目录》。如遇政策调整,由省局动态完善目录,各地不得自行调整。

    二、严格执行医保药品目录政策。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与用药范围一一对应,专病专用。严格执行《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版)》药品限定支付范围。

    三、明确药品使用期限。纳入用药范围的国家谈判药品及院内自制制剂,协议期满后自动剔除。

    四、确保《目录》落实落地。省医保经办服务中心、省医保信息中心及时更新维护信息系统,确保《目录》落实。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遵守医保服务协议,针对参保患者病情,严格执行《目录》,加强门诊长处方制度落实。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青海省医疗保障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用药目录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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