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试行)》、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二十三条严禁》业经2019年5 月24日第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试行)
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省医疗保障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坚持以党风建设促进作风,积极倡导廉洁从政,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健全网络舆论等社会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着重强化风险防控,局党组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分析 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排查廉政风险点,加强对重点人员和重点岗位的教育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廉政建设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四、局党组书记为省医疗保障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把好方向、统筹协调、管好班子、以身作则,与各党支部签订目标责任书,全面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
五、 班子成员根据分工严格履行“一岗双责”,既要廉洁自律,又要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各项医保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切实担负起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
六、支部书记、纪检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实事求是,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措施和任务的贯彻落实。
七、深化党风廉政教育,经常对党员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和道德法制教育,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提醒,增强廉政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八、严明党的纪律,严格遵守党的规章制度,不泄露党的秘密,不牟取私利,不铺张浪费,不参与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维护党的形象。
九、协助上级纪检部门做好本单位信访件的调查工作, 做好协调、疏导工作。
十、实行不廉洁一票否决制度。与年终考核和评先评优结合起来,凡是经查实有不廉洁的问题,不能评选先进,情节严重的追究本人及相关领导责任。
十一、本制度由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十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二十三条严禁
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严肃工作纪律,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把省医疗保障局“新衙门”变成“清衙门”,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十条禁令》,结合实际,制定《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二十三条严禁》。
一、严禁妄议中央、国家医疗保障局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严禁私自复印、藏匿机密文件,泄露国家机关机密和在公共网站及机关内部微信群传播发送未经公开的政策规定。
三、严禁在组织人事工作中,违背组织、人事纪律,违规提拔和任用干部。
四、严禁在工作中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对工作中的不同意见当面不说,背后乱说,搞人身攻击。
五、严禁在公务接待活动中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和违规购买礼品、地方名贵土特产品。
六、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吃喝,公费旅游或借出差之际变相旅游。
七、 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以及搞个人消费。
八、严禁参加有碍公职正确履行的活动。
九、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十、严禁借用行政管理权力吃、拿、卡、要、报,以权谋私。
十一、严禁泄露医保目录调整、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参保人员个人资料等保密信息。
十二、严禁泄露医疗保障领域违规违法行为人的信息和对“两定”医药机构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三、严禁插手干预医保目录调整、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确定、医保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十四、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度假等活动安排,包括医保政策制定、医保目录调整、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确定等。
十五、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在医保定点、医保报销、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等方面为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照顾。
十六、严禁在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保险公司等报销应由个人或单位承担的费用。
十七、严禁利用医保目录调整、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等内部信息,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十八、严禁在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保险公司等与工作有利害关系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
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十九、严禁在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规违法行为、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工作中搞选择性执行,或者替正处于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过程中的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保险公司等说情打招呼。
二十、严禁插手干预医保部门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医保基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等正常业务开展。
二十一、严禁允许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在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中任职、兼职。
二十二、严禁对服务对象态度生、冷、硬、顶,粗暴刁难。
二十三、严禁对服务对象咨询办事乱作答复,不予告知,人为、有意制造周折。
对违反上述“二十三条严禁”的人员,视情节严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