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人员住院治疗慢性病实际报付达90%
2020-05-13 16:19:58 来源: 西海都市报

    5月11日,记者从省医保局了解到,目前,我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住院治疗特殊病慢性病实际报付达90%。

    据省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我省高血压、糖尿病等特殊病慢性病患者持续增加。慢性病患者因病程较长、需长期持续用药,也是导致我省城乡居民贫困的因素。目前,我省为城乡居民确定了包括糖尿病、高血压在内的25种特殊病慢性病待遇保障政策。凡参加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在内的25种特殊病慢性病的,除了住院正常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并按规定报付住院费用外,贫困患者还可以根据所患特殊病慢性病情况,享受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政策以及糖尿病、高血压门诊用药保障政策。

    住院治疗各种疾病和特殊病慢性病,按现有政策规定,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付70%、80%、90%,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实际报付90%。在门诊治疗特殊病慢性病,每年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终末期肾病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可报销1万元;糖尿病、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及肺气肿、慢性肺原性心脏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乙型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炎、中风后遗症、精神病、慢性胰腺炎、慢性宫颈炎、耐药性结核病、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盆腔炎、慢性胆囊炎、痛风、癫痫可报销2000元。

    此外,如贫困人员仅患高血压或糖尿病一种疾病,未达到住院或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标准的,可以在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享受政策范围内50%、60%的门诊用药费用报销政策,每年可报销门诊用药费用分别为400元和600元;如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每年可报销门诊用药费用1000元。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身体出现高血压、糖尿病等25种特殊病慢性病症状或尚处于药物治疗阶段,可就近选择具有诊断治疗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做特殊病、慢性病鉴定,由医疗机构确诊后将鉴定信息传送至医保部门,由医保部门备案后,就可以在任何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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