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医保局发〔2020〕6号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财政厅
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作出的批示精神以及1月22日省委第94次常委会(扩大)会议精神,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切实做好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及省卫健委《青海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和防控等方案(试行)》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临时纳入收费项目和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政策报付。
二、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及省卫健委《青海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和防控等方案(试行)》覆盖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已经挂网的,医疗机构要加大采购力度,确保防治疫情用药;集中采购平台尚未挂网的,医疗机构可临时线下采购。
三、对异地就医患者,执行先救治后结算,医保报付政策不再执行转外就医的调减政策。
四、做好医保基金支付保障工作,省医疗保障局先行向省卫健委指定的专项救治省级医疗机构分别拨付100万元专款,作为救治期间医疗费用周转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借鉴省局做法,向本地区卫健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相应拨付周转金,确保疫情期间的救治医疗费用。疫情结束后,医疗保障部门及时与医疗机构进行清算。
五、对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政策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六、医疗机构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住院医疗期间,以确保救治为第一要务,保障可使用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在救治期间的正常使用,救治医疗费用单独记账、单独管理,事后集中统一核算。对医疗机构收治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总额控制指标。非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得借机搭车。
七、全省医保、财政部门要建立值班值守制度。省、市州、县医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春节假期期间加强值班值守,完善值班制度,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政策任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到春节假期经办服务不间断。自1月31日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每周五下午下班前向省医疗保障局报送本市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等情况。
八、收治患者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等情况。
上述政策为全省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期间所制定的医保特殊报付政策,防治工作结束后,该政策停止执行。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联系人:陈汶革 严 明
联系电话:0971-8137067 传真:0971-8130235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财政厅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