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中藏(蒙)药自制制剂、中藏药饮片等医保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医保局发〔2020〕37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级中藏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中藏(蒙)医疗机构自制制剂纳入医保审核审批,加强中药饮片、中药颗粒剂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医保支付政策。凡经专家评审、省医疗保障局审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藏(蒙)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中藏药饮片,均按医保药品目录乙类政策支付。中藏(蒙)医疗机构生产的中藏药颗粒剂,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完善准入审批制度。按照国家医保“三个目录”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根据我省统一医保“三个目录”政策的工作要求,完善中藏(蒙)医疗机构自制制剂纳入医保的审核审批制度,由医疗机构提出、医保部门审核、组织临床专家评审论证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严格专家评审机制。由各市州医保局、省级中藏(蒙)医疗机构推荐专业水平较高、临床经验丰富、政治品格过硬、为人公道正派的中藏(蒙)医药专家,建立中藏(蒙)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专家评审库,负责自制制剂纳入医保的评审论证工作。全省自制制剂纳入医保范围的审批工作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各市州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变更支付类别。
四、规范申报审批程序。全省中藏(蒙)医疗机构生产的、获得省药监部门注册或备案的院内自制制剂,可依据医保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按程序申请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市州(区县)中藏(蒙)医疗机构向所在市州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市州医疗保障局审核后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属中藏医疗机构直接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五、报送完整申报资料。中藏(蒙)医疗机构自制制剂申请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时,需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省药监部门审批或注册(备案)批件、自制制剂处方(含药品主要成份、功能、规格、剂型)、自制制剂成本核算相关制度、自制制剂价格核算表等相关资料。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