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8号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2020-04-16 17:15:54 来源:

青医保局发20208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工作机制。全省各级医疗保部门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积极主动做好防控工作,及时传达国家和省上疫情防控的安排部署,督促落实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

二、切实保障疑似患者医疗费用。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健部门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给予补助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

三、动态调整支付范围。全省医保部门对纳入卫健部门制定的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服务项目,可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支付。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

四、加大周转金拨付力度。各级医保部门根据本地区疫情情况,考虑医疗机构资金承受能力,加大医保周转金拨付力度,确保医疗机构救治资金需求。

五、加强救治工作。各级医疗机构凡收住确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全部实施隔离观察和及时诊治。对病人诊断治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医疗机构做好就诊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由各级医保、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结算。不得向病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规范诊疗行为。各级医疗机构在接诊确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卫健委和省卫健委诊疗方案规范诊疗,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施治,做到疑似、确诊患者应收尽收、应治尽治。

七、督促参保缴费。各级医疗机构在接诊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确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时,应动员患者尽快参加相应的医疗保险;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将其纳入参保范围。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医保部门协调民政部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资助。

八、建立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收集本地区工作动态、周转金拨付、患者结算人数及医疗费用、医保报付费用等情况,并指定1名联系人,将上述情况经分管领导审定后,于每日中午11点前报省医保局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疑似及确诊患者费用相关信息由定点医疗机构指定专人经相关领导核定后,每日中午11点前报省医保局

 

联系人:青海省医保局          电话:17725276426

       青海省财政厅   田传斌      电话:13299827771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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