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6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慢性病患者实行长处方用药的通知
2020-04-16 16:45:40 来源: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医保局发202016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慢性病患者实行长处方用药的通知

 

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推进医保经办工作五个“不见面”(不见面办、及时办、便民办、延期办、放心办)服务有效减少疫情期间慢性病特殊病患者特别是老年人到医疗机构开药就诊次数,最大限度减少公共场所病毒交叉感染的风险,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研究,决定对全省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患者实行长处方用药和医保报付特殊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慢性病患者门诊处方用药疫情防控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治疗性药物”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患者,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生评估后,可开具3个月用量的门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处方审核责任,告知患者药品储存用药指导、病情监测、不适随诊等操作规范确保患者用药安全。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患者治疗过程中病情发生变化,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二、长处方医保报付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对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患者实行“长处方”医保报付政策。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支持定点医疗机构为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患者开具长处方,开辟医保结算绿色通道,及时结算医疗药品费用,减少患者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

    三、进一步加强医保政策宣传。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加大医保政策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及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保政策,让参保群众充分了解政策掌握政策、享受政策。

    (一)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政策。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用药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报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用药范围的“两病”药品费用,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付比例分别为50%、60%。“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不设起付线。参保年度内高血压门诊用药费用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糖尿病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支付限额为1000元。

    (二)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全省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为25种:糖尿病、高血压、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终末期肾病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慢性支气管炎及肺气肿、慢性肺原性心脏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乙型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炎、中风后遗症、精神病、慢性胰腺炎、慢性宫颈炎、耐药性结核病、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盆腔炎、慢性胆囊炎、痛风、癫痫。具体报付政策: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70%。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终末期肾病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4个病种的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其他21个病种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同时患多种慢性病特殊病的人员,按病种最高限额标准执行。

    四不断强化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全省各级医保部门严格按照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全省医保系统疫情防控视频会议安排的紧盯各项医保特殊政策落实、紧盯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紧盯医保周转金规范安全使用、紧盯“两定”机构稳定规范运行、紧盯医保经办服务、紧盯自身和家庭安全等六方面工作,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强化医保经办服务切实发挥医保在疫情防控中作用。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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