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 2020-04-14 16:26:12    来源: 局待遇保障处

    今年以来,青海省医保局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要求,把握时间节点,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基本情况

    (一)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在全面完成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两项制度整合的基础上,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高到省级层面,实现了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的“六统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经办业务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二)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全省统一覆盖所有病种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参保群众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超过起付线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80%给予报销,不设封顶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由5000元降至3000元,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90%。

    (三)实施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取消家庭(个人)账户,对参保群众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每次按50%的比例予以报销,年报销最高限额120元。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一是调整提高筹资水平。将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统一提高82元,达到858元,其中,财政补助提高30元,达到596元;个人缴费提高52元,达到262元。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原来的80元提高到95元。二是完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会同财政、卫健、药监部门印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对未纳入门诊特殊病慢性病保障范围的高血压、糖尿病参保患者,在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两病”用药范围的费用,不设起付线,分别按50%、60%的比例给予报销,年度内高血压、糖尿病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400元、6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支付限额为1000元,“两病”患者可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制定全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支付标准,确保“两病”政策在我省落地落实。

    (二)精准实施医疗保障扶贫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为副组长,各业务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医保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医保扶贫各项工作。二是明确医保待遇。印发《青海省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将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保扶贫保障范围,落实农村贫困人口资助参保,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70%,大病保险降低起付线50%、提高支付比例5个百分点等倾斜性政策,实现了贫困人口100%参保、100%享受医保待遇,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实际报销比例稳定在90%;全面整治过度保障问题,确保了医保扶贫政策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框架下进行。三是开展“清零”行动。以巩固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成效、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保、落实医保政策、优化经办服务、做好定点扶贫等5个方面12项重点任务为抓手,开展绝对贫困“清零”行动。省、市州、县三级成立了“清零”工作专班,确保了医保扶贫工作顺利有序推进。四是确保应保尽保。加强与扶贫、民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农村贫困人口数据对接频次由原来的“月对接”调整为“周对接”;以扶贫部门提供数据为依据,对参保情况在医保信息系统进行100%“日比对”,并向各市州进行“日通报”;局领导班子成员带队组成4个专项督导组,深入全省8个市州,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衔接,现场办公解决问题,经合力攻坚,确保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保尽保。五是畅通保障渠道。为贫困人口全年开通参保缴费“绿色通道”,确保了农村贫困人口随时随地参保;全面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 “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解决了贫困人口“跑腿、垫资”问题。

    (三)持续改进医保服务管理。一是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建立了由医保、财政、卫健、药监、公安、审计等多部门参与的打击欺诈骗保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印发了全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全省各级医保部门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通过聘请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开展医保打击欺诈骗保宣传月活动,建立举报奖励办法等措施,加强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日常监督。截止目前,共检查3016家定点医药机构,发现违纪违规医药机构1214家,依据医保服务协议作出了相应处罚,暂停医保服务的302家、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14家、约谈整改的898家,拒付及处罚金额443万元。二是加大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力度。与全国30个省份开通了结算业务,将省内1087家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全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平台;建立了离休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解决了离休人员异地就医的垫资问题;进一步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和工作流程,为外出务工人员、来青就业创业人员、异地安置离退休人员、重症急症患者开通异地就医“绿色通道”。截止目前,已累计完成异地就医备案人数达10万人次,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4.3万例,支付医保费用8.4亿元。

    三、存在的问题

    2019年,青海省医保局各项工作有序向前推进,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方面部分市州医保经办机构体制尚未理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有序推进;另一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已实现省级统筹,而医疗救助仍实行县级统筹,一定程度制约整体工作推进。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青海医保局将结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发展需要、参保群众需求,不断调整完善政策,细化工作举措,狠抓工作落实,不断提升参保群众对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调整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

    (二)继续深入推进医保扶贫三年行动计划。认真落实医保扶贫政策措施,巩固贫困人口医保待遇水平;加强与扶贫、民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对接,动态跟踪贫困人口参保数据,畅通医保扶贫绿色通道,及时兑付医保待遇,确保贫困人口100%参保、100%享受待遇,住院医疗费用稳定在90%。

    (三)不断调整完善基本医保政策。提高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待遇水平;调整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统一病种范围,提高部分病种最高支付限额,降低门诊特殊病慢性病鉴定门槛。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四)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在深入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将医疗救助统筹层次由县级提高到省级,研究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医疗救助对象精准识别机制,确保将符合标准的低收入、支出型贫困对象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五)扎实做好医保基金监管。全面完成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及时查处医保领域违规违法案件,及时向社会曝光严重违规违法的定点医药机构;加快完善医保智能监控审核系统,落实医保违法违规举报奖励政策;建立医保基金收支运行风险监控预警机制,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8日

010090030010000000000000011100001125854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