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制定出台医保特殊政策
2020-02-07 17:41:45 来源: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省医疗保障局快速响应、主动作为。1月22日,第一时间召开党组会、党组扩大会议,学围绕“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的工作目标,及时协同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研究出台了一系列疫情防控特殊医保政策。带着许多疑问,近日,记者走访了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同志。

  问:对确诊和疑似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有哪些特殊政策?

  答:我省将国家卫健委印发的所有版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及省卫健委《青海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和防控等方案(试行)》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收费项目和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政策报付。

  问:对确诊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医保有什么报付政策?

  答:对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剩余部分由医保基金先行垫付后财政给予补助,个人无需承担医疗费用。

  问:对疑似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医保有什么报付政策?

  答:对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剩余部分全部由医保基金先垫付后财政给予补助,个人无需承担医疗费用。

  问:对异地就医的确诊或疑似患者,有什么特殊政策?

  答:对异地就医患者,采取先救治后结算的办法,医保报付政策不执行转外就医的调减政策。

  问: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确诊或疑似患者,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各级医疗机构在接诊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确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时,应动员患者尽快参加相应的医疗保险;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将其纳入参保范围。对于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资助。

  问:疫情防控期间,对患者使用的药品和耗材有哪些特殊政策?

  答:国家卫健委印发的所有版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及省卫健委《青海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和防控等方案(试行)》覆盖的药品,对集中采购平台已经挂网的,医疗机构要加大采购力度,确保防治疫情用药;对集中采购平台尚未挂网的,医疗机构可临时线下采购。

  问:为确保医疗机构及时救治患者,医保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全省医疗保障部门先后分三批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周转金4120万元,作为救治期间医疗费用周转资金,实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问:为加强患者救治工作,医保作出哪些规定?

  答: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对收住确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全部实施隔离观察和及时诊治。对病人诊断治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医疗机构做好就诊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由各级医保、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结算。不得向病人收取任何费用。各级医疗机构在接诊确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卫健委和省卫健委诊疗方案规范诊疗,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施治,做到疑似、确诊患者应收尽收、应治尽治。

  问:对各医疗机构收治的发热或留观患者,应该执行什么医保政策?

  答:对于医疗机构收治的发热和留观患者,按现行医保政策执行。

  问:对我省中、藏医院疫情期间研制的自制制剂,医保有什么特殊政策?

  答:为做好当前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控工作,支持我省中藏医药事业发展,采取特事特办,将省中医院、省藏医院、海西州蒙藏医院研制的扶正避瘟合剂、藿兰清化饮、芩蚕解毒合剂、防瘟散、久协更卓糖浆、七味宽筋藤颗粒、赤汤颗粒、防瘟熏香、七味苦参汤散、伊顺哈日防瘟散等10种自制制剂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允许在中、藏医疗机构调剂使用。

  问:疫情期间对慢性病患者,医保有哪些特殊政策?

  答:疫情期间,对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患者实行“长处方”医保报付政策。支持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治疗性药物”的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患者,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生评估后,可开具3个月用量的门诊药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支持定点医疗机构为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患者开具长处方,开辟医保结算绿色通道,及时结算医疗药品费用,减少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