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救治药品采购供应工作的通知
2020-02-05 10:53:27 来源: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救治药品采购供应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经营企业:

    ●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全省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救治药品供应,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文件精神,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救治药品采购供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在事关人民生命健康的问题上,各部门要坚决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继续保持高度重视高度警惕高度负责的状态,以更强的防控力遏制疫情蔓延势头。不断根据形势变化调整对策,完善工作举措,强化疫情防控救治药品供应保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奠定坚实基础。

    二、建立疫情防控药品采购绿色通道,保障临床需求

    各级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要密切关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最新肺炎疫情诊疗方案中的治疗药品,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所需救治药品已在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且生产和经营企业能够保障供应、及时配送的,各级医疗机构按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对未在我省挂网或已挂网但出现供应短缺的,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各级医疗机构根据救治需求,以“先采购后备案”的方式与能够供货的经营企业进行议价后临时采购(临时采购的疫情防控救治药品不限制配送企业,不受“两票制”限制),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主管医疗保障部门补办备案手续,备案时需提供临时采购药品购销发票及随货同行单复印件。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药品及时供应

    各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应积极响应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从多渠道获取药品市场信息,及时组织一定数量的药品,做好储备工作,全力保障全省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救治药品供应,尤其是确保省第四人民医院等9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和发热门诊所需救治药品的供应,同时要对进货渠道、购销记录、储运条件等环节从严把控,确保药品质量,严禁销售从非法渠道购进、未经注册批准的产品和过期失效产品,严禁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四、加强疫情防控药品供应和价格监管力度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对疫情防控救治药品供应和采购价格的监测监管,要选择本辖区内疫情防控救治药品采购较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规模相对较大的定点零售药店作为监测点,发现疫情防控救治药品供应和价格出现异常的,及时上报省医疗保障局。同时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对囤积居奇、搭车涨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严肃查处。

    五、做好疫情防控救治药品库存及使用情况监测工作

    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将对疫情防控救治药品采购价格和供应情况进行监测。从2020年2月3日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为止,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和经营企业需每日登录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在交易系统数据上报模块中及时、准确填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涉及治疗药品的当日库存、当日消耗和新增采购数量、价格等信息(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汇总后填报)。省医疗保障局将根据监测数据指导经营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救治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各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严格执行我省相关规定。

    (二)医用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疫情防护物资采购,按照青海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相关规定执行。